普法宣傳 | “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走近生活實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今年5月,也是我國第三個民法典宣傳月,為進一步增強群眾法治思維,養成用法律解決日常生活中的民事糾紛的技能,我們梳理代表性強、覆蓋面廣的各類民事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的形式,向人民群眾開展普法教育。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共有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覆蓋了公民一生各階段的各種權利,比如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消費借貸、生產生活等領域的法律規定,保護著人民群眾生活的方方面面,用于解決百姓間的民間糾紛的法律,是一部實用的綜合性法律典籍,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二、民事行為的法律依據的變化
以前沒有民法典,我們也過得好好的,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后,又會有哪些不同呢?
一直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等9部單行法,組成了龐大的單行法矩陣,保護著公民的權利,也就是共同組成了“散裝”民法體系。
現實中,對同一案件可能涉及多部單行法均可適用,難免會出現重疊或者沖突的情形,有些情形下甚至被惡意鉆空子。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之后,可以消除重疊、避免沖突,真正實現各項法律規定:“1+1>2”。新的民法典頒布之后,九部民事單行法同時廢止。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意義
在政治層面,它將助推我國國家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提升政治文明水平;
在經濟層面,它將改善我國的經濟結構,提高經濟質量,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縱深發展;
在社會層面,它為和諧社會的建構和滿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提供了制度資源和規則支持;
在文化層面,它傳承了固有文化的精髓并通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其注入新血液,且增強了中國法律文化的軟實力,有助于在國際上塑造新的國家形象;
在生態保護層面,它彰顯了綠色發展理念,可有效遏制生態環境惡化,促進綠色家園的建設。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運用
1.撫養費支付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枝與被告陳某林于2005年結婚并生育一子陳某軒,2009 年生育一女陳某。2013 年雙方離婚,2015 年復婚。2019 年兩人再次離婚,離婚時約定婚生子陳某軒由陳某林撫養、婚生女陳某由王某枝撫養,撫養教育費各自承擔。后陳某軒到安徽新華電腦學校上學,因學習設計專業,需要購置電腦一臺5300元,升學考試繳費24400元(中專升大專7500元,大專升本科16900 元),因陳某林不愿支付,該兩筆費用均由王某枝支付。后王某枝起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林返還該兩筆費用。
判決結果: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王某枝與陳某林協議離婚,約定婚生子陳某軒由陳某林撫養,撫養費由陳某林負擔?,F陳某軒尚未成年,陳某林應當依據離婚協議對陳某軒盡到撫養義務,陳某林辯稱已經盡到撫養義務,并提交了相關轉賬記錄,對該轉賬記錄予以采信。但本院認為,撫養費用還應該包括教育費用支出。陳某軒因學習需要購買電腦、為提高學歷需要繳納相應考試費用,陳某林未予支付,陳某軒遂求助母親,王某枝為了孩子得到更好的教育,擁有更好的未來,墊付了相關費用29700元,現王某枝要求陳某林支付該費用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判決被告陳某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返還原告王某枝代為墊付的撫養費用29700元。
2.監護人變更
基本案情:吳某,2010年10月28日出生,于2011年8月22日被收養。吳某為智力殘疾三級,其養父母于2012年和2014年先后因病死亡,后由其養祖母陳某金作為監護人。除每月500余元農村養老保險及每年2000余元社區股份分紅外,陳某金無其他經濟收入來源,且陳某金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吳某的外祖父母也年事已高亦無經濟收入來源。2018年起,陳某金多次向街道和區民政局申請將吳某送往兒童福利機構養育、照料。為妥善做好吳某的后期監護,廣州市黃埔區民政局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吳某的監護人為民政部門,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檢察院出庭支持民政部門的變更申請。
裁判結果:生效裁判認為,被監護人吳某為未成年人,且智力殘疾三級,養父母均已去世,陳某金作為吳某的養祖母,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經濟狀況較差,已無能力撫養吳某。鑒于陳某金已不適宜繼續承擔吳某的監護職責,而吳某的外祖父母同樣不具備監護能力,且陳某金同意將吳某的監護權變更給廣州市黃埔區民政局,將吳某的監護人由陳某金變更為廣州市黃埔區民政局不僅符合法律規定,還可以為吳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環境,更有利于吳某的健康成長。故判決自2021年7月23日起,吳某的監護人由陳某金變更為廣州市黃埔區民政局。
3.監護人撤銷
基本案情:2021年3月14日3時許,張某柔在吉林省梅河口市某燒烤店內生育一女嬰(非婚生,暫無法確認生父),隨后將女嬰遺棄在梅河口市某村露天垃圾箱內。當日9時30分許,女嬰被群眾發現并報案,梅河口市公安局民警將女嬰送至醫院搶救治療。2021年3月21日,女嬰出院并被梅河口市兒童福利院撫養至今,取名“黨心”(化名)。張某柔因犯遺棄罪,被判刑。目前,張某柔仍不履行撫養義務,其近親屬亦無撫養意愿。梅河口市兒童福利院申請撤銷張某柔監護人資格,并申請由該福利院作為黨心的監護人。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支持梅河口市兒童福利院的申請。
裁判結果:生效裁判認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有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等義務。張某柔的遺棄行為嚴重損害了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依照民法典第三十六條規定,其監護人資格應當予以撤銷。梅河口市兒童福利院作為為全市孤兒和殘疾兒童提供社會服務的機構,能夠解決黨心的教育、醫療、心理疏導等一系列問題。從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原則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出發,由梅河口市兒童福利院作為黨心的監護人、更有利于保護其生活、受教育、醫療保障等權利,故指定梅河口市兒童福利院為黨心的監護人。
責任編輯:陶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