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通委托按月劃轉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商業貸款業務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
為進一步提升我市住房公積金便民服務水平,發揮數據共享賦能作用,實現“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市公積金中心決定開展委托按月劃轉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商業貸款業務(以下簡稱“委托按月劃轉還商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業務內容
購買自住住房且個人住房商業貸款未還清的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通過簽訂《委托按月劃轉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商業貸款協議》,委托安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中心”)按照協議約定的日期和個人住房商業貸款上月實際還貸額(本息),每月自動將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劃轉到約定的個人銀行賬戶中,無需申請人再主動申請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商業貸款業務。
二、服務范圍
目前支持個人住房商業貸款為工商銀行的委托按月劃轉還商貸業務,后續將根據銀行個人住房商業貸款數據共享情況,適時開通其他業務承辦銀行委托按月劃轉還商貸業務。
三、申請條件
1、委托按月劃轉還商貸的貸款類型,僅限已授權且成功獲取共享數據的個人住房商業貸款,其他非住房類商業貸款不予受理;
2、申請人(含配偶)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3、申請人(含配偶)名下無尚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同一套房屋的組合貸款除外);
4、申請人(含配偶)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部分尚未結清的,需優先劃轉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申請材料
1、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
2、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或婚姻狀況聲明書(含離婚證及離婚協議、判決書));
3、購房合同;
4、貸(借)款合同;
5、還貸款銀行存折(或卡)。
五、辦理流程
1、申請人及配偶提供辦件資料并提出申請,市中心窗口受理;
2、申請人授權市中心查詢其個人住房商業貸款數據,申請人及配偶同時簽訂《委托按月劃轉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商業貸款協議》;
3、市中心窗口審批辦結,次月起每月由市中心自動將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劃轉至約定的個人銀行賬戶。
六、劃款日期及金額
(一)劃款日期
委托按月劃轉還商貸業務為按月劃轉方式,當月辦理次月生效。申請人可以約定劃轉日期為每月10日或25日(組合貸款且住房公積金貸款部分尚未結清的,劃轉日期固定為每月25日),如遇特殊情況市中心可順延劃款。
(二)劃款額度
1、市中心每月從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劃轉支取的最高額度,以申請人個人住房商業貸款上月實際還貸額(本息)為限。
2、如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劃轉支取金額不超過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3、約定劃轉日期劃款后到賬的住房公積金金額當月不予劃轉支取。
(三)劃款順序
委托按月劃轉還商貸業務劃款順序為“先申請人后配偶”。
七、注意事項
1、申請人有多筆個人住房商業貸款的,只能按一筆個人住房商業貸款申請辦理委托按月劃轉還商貸業務,不支持同時申請辦理多筆個人住房商業貸款委托按月劃轉還商貸業務。
2、申請人(含配偶)發生還貸款銀行存折(或卡)、婚姻、聯系方式等信息變更,或公積金停繳等可能影響委托按月劃轉還商貸的情況,應及時到市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3、協議履行期間,市中心不再受理申請人及配偶償還協議約定的個人住房商業貸款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4、申請人自愿終止本協議時,應當向市中心提出申請辦理協議終止手續,終止后市中心不再重復受理申請人同一筆個人住房商業貸款的委托按月劃轉還商貸業務(因異地工作變動的除外)。
5、協議正常履行情況下,申請人個人住房商業貸款結清后,該協議自動終止,委托按月劃轉還商貸業務自動解除。
6、委托按月劃轉還商貸業務僅為住房公積金提取方式之一,并非代為還貸方式。申請人每月仍應在個人住房商業貸款還款日前關注還貸銀行卡資金余額,履行正常還貸義務。因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或銀行還款賬戶余額不足或其他個人原因造成的逾期、罰息等責任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責任編輯:陶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