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建設工程規劃批后監管工作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規劃批后監督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違反規劃許可建設行為,確保建設工程嚴格按照規劃審批要求進行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宿松縣域范圍內依法取得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不含市政工程、農民建房)規劃批后監督管理工作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建設工程規劃批后監督管理,是指建設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尚未完成竣工規劃核實前,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照規劃條件、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修建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設計方案),對建設工程的建設情況是否符合規劃許可內容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和提出整改措施等行為。
第四條建設項目規劃股負責巡查監督建設工程規劃批后的實施情況,建設單位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同步送達《建設工程規劃批后管理告知書》,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注意事項,提供規劃批后監管工作人員聯系方式,保障建設單位與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的及時溝通。
第五條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應當在施工現場和售樓處等醒目位置以公示牌形式公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接受公眾監督。在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公示牌,公告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建設工程名稱、建設地點;
(二)批準的建筑物使用性質、建設規模、建筑層數、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主要技術指標;
(三)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和效果圖;
(四)批準部門及監督舉報電話;
(五)批準部門認為應當予以公布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建設工程批后監管工作內容:
(一)現場查看批后公布牌的制作內容是否符合規劃要求,設置位置是否合理;
(二)現場查驗用地范圍、建筑灰線位置是否與批準的設計方案一致;
(三)現場查驗建筑基槽位置是否與已驗收通過的灰線位置一致;
(四)現場查驗建筑正負零數值、地上建筑及地下室邊線是否與批準的設計方案一致;
(五)現場查驗建筑主體和建筑外飾是否與批準的單體建筑方案一致;
(六)現場查驗圍墻、出入口設置、停車泊位、道路、綠化、硬化等附屬工程是否與批準的設計方案一致。
第七條建設項目規劃股、自然資源管理所不定期開展建設項目現場巡查,對“第六條”監管事項進行復查,做好巡查記錄。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內容及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建設并委托有資質的測量單位實地測量,出具測量技術成果報告,建設項目規劃股現場查驗用地范圍、建筑灰線、建筑基槽、建筑正負零、地上建筑及地下室邊線,應依托測量技術成果進行。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按項目建設進度向建設項目規劃股申請
現場查驗,由建設項目規劃股填寫《建設項目查驗單》(一式兩份,建設單位和建設項目規劃股各持一份),作為建設項目規劃核實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條 建設項目規劃股現場查驗,發現建設項目建設與批準的修規方案不一致的,應立即督促整改。確實不能整改的,由建設項目規劃股書面函告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建設單位停工。存在違法建設行為的,應在按規定和程序進行查處后,由建設項目規劃股提出意見,經法審通過后,報局分管領導同意,提交局辦公會議審議,并按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工作人員在批后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按相關規定予以問責;勘測單位在測量技術成果報告中弄虛作假的,按測繪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對勘測單位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宿松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宿松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規劃批后監管工作制度(試行)》(松自然資規字〔2020〕366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楊劉敏
